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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用缺失下的立法建议

 

    如何理解当今中国社会信用缺失现象,是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。

  首先,信用恶化是社会经济变革的阶段性产物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二十多年以来,整个社会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。财富成为许多人衡量社会地位、威望和荣誉的惟一标准,信用在财富面前显得无足轻重。

  其次,信用恶化是许多新的社会经济关系未得到确认的产物。我国过去公有制条件下的经济关系随着改革开放被逐渐突破,产生了许多新的经济关系,如承包租赁关系、雇用劳动关系、合伙经营关系等等。快速增长的新的经济关系使相应的法律制度往往显得滞后和不足,法律以外的约束方式更显得苍白无力。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往往让位于物质利益,所以法律规范的缺失或者不足是造成信用恶化的原因之一。

  再次,信用评估和记录制度缺失也导致信用恶化。任何人的信用都是一种历史的积累,只有首先量化并记录信用才能够准确、有效地进行信用积累。我国由于缺乏信用评估和记录制度,所以对于企业只能靠注册资本数量和企业规模来评价判断信用状况,这是一种极具风险的认定方式,因为注册资本可能是虚构,企业规模也并不必然反映其经济实力。个人的信用在记录缺乏的情况下更是以貌取人。

  笔者认为,有关信用的立法首先应当能够引导人们的价值取向,提高信用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,有助于帮助人们建立起诚实守信的意识。其次,信用立法应当能够有效地提高失信的成本,使任何人都不敢轻易地失信。再次,立法应当是信用得到量化和评估,使信用含有价值,成为商家签约和开展业务活动的有效筹码。最后,信用立法应当把握住度的要求,不应当过分调整,防止造成对民事和经济活动的过分干预。

法律可以倚道德而畅行,而道德亦可以倚法律而伸张。随着诚信法制的健全与完善,我们完全有理由期待传统美德的回归。

来源为 “ 信用 365 网 ”